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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工特殊?;す娑?/p>

2018-06-12 南京工会 53857次

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,?;て湓谏投械慕】?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,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。

  未成年工的特殊?;な钦攵晕闯赡旯ごτ谏し⒂诘奶氐?,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,采取的特殊劳动?;ご胧?。

 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:

 ?。ㄒ唬渡苑鄢咀饕滴:Τ潭确旨丁饭冶曜贾械谝患兑陨系慕映咀饕担?br/> ?。ǘ队卸咀饕捣旨丁饭冶曜贾械谝患兑陨系挠卸咀饕担?br/> ?。ㄈ陡叽ψ饕捣旨丁饭冶曜贾械诙兑陨系母叽ψ饕担?br/> ?。ㄋ模独渌饕捣旨丁饭冶曜贾械诙兑陨系睦渌饕担?br/> ?。ㄎ澹陡呶伦饕捣旨丁饭冶曜贾械谌兑陨系母呶伦饕?;
  (六)《低温作业分级》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;
 ?。ㄆ撸短辶投慷确旨丁饭冶曜贾械谒募短辶投慷鹊淖饕担?br/> ?。ò耍┛笊骄录翱笊降孛娌墒饕担?br/> ?。ň牛┥忠抵械姆ツ?、流放及守林作业;
  (十)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;
 ?。ㄊ唬┯幸兹家妆?、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;
 ?。ㄊ┑刂士碧胶妥试纯碧降囊巴庾饕担?br/> ?。ㄊ┣彼?、涵洞、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(不包括世居高原者);
 ?。ㄊ模┝褐孛啃∈痹诹我陨喜⒚看纬铮涠细褐孛看纬骞锏淖饕?;
 ?。ㄊ澹┦褂迷溲一⒌饭袒?、气镐、气铲、铆钉机、电锤的作业;
 ?。ㄊ┕ぷ髦行枰な奔浔3值屯?、弯腰、上举、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;
 ?。ㄊ撸┕韭?br/>
 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(非残疾型)时,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:

 ?。ㄒ唬陡叽ψ饕捣旨丁饭冶曜贾械谝患兑陨系母叽ψ饕?;
  (二)《低温作业分级》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;
 ?。ㄈ陡呶伦饕捣旨丁饭冶曜贾械诙兑陨系母呶伦饕担?br/> ?。ㄋ模短辶投慷确旨丁饭冶曜贾械谌兑陨咸辶投慷鹊淖饕?;
  (五)接触铅、苯、汞、甲醛、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。

 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(非残疾型)的未成年工,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:

 ?。ㄒ唬┬难芟低?br/>  1.先天性心脏??;
 ?。?克山?。?br/> ?。?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。
 ?。ǘ┖粑低?br/>  1.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;
 ?。?呼吸音明显减弱;
  3.各类结核??;
 ?。?体弱儿,呼吸道反复感染者。
 ?。ㄈ┫低?br/> ?。?各类肝炎;
 ?。?肝、脾肿大;
 ?。?胃、十二指肠溃疡;
 ?。?各种消化道疝。
  (四)泌尿系统
 ?。?急、慢性肾炎;
 ?。?泌尿系感染。
 ?。ㄎ澹┠诜置谙低?br/>  1.甲状腺机能亢进;
 ?。?中度以上糖尿病。
 ?。┚裆窬低?br/> ?。?智力明显低下;
  2.精神忧郁或狂暴。
  (七)肌肉、骨骼运动系统
 ?。?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;
 ?。?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;
  3.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,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。
 ?。ò耍┢渌?br/>  1.结核性胸膜炎;
 ?。?各类重度关节炎;
  3.血吸虫?。?br/> ?。?严重贫血,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(<9.5g/dL)。

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:

 ?。ㄒ唬┌才殴ぷ鞲谖恢?;
  (二)工作满一年;
  (三)年满十八周岁,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。

 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,应按本规定所附《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》列出的项目进行。

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,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,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。

 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?;な敌械羌侵贫取?br/>
 ?。ㄒ唬┯萌说ノ徽惺帐褂梦闯赡旯?,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,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《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》、《未成年工登记表》,核发《未成年工登记证》。
 ?。ǘ└骷独投姓棵判氚幢竟娑ǖ谌?、四、五、七条的有关规定,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。
  (三)未成年工须持《未成年工登记证》上岗。
  (四)《未成年工登记证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。

 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、培训;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,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。

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。

 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
  第十二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。

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.